区块链创业者斋藤创:随着监管明确在日本STO将成为可能

区块链创业者斋藤创在由金色财经和cointime主办的金色沙龙日本站第二期现场进行了主题演讲。斋藤创主要围绕STO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今后的走势进行了解读。他说,首先,在security token是什么这一点上来说,每个人有每个人对其的定义。在这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我们定义其为通过金钱、虚拟货币、或是其他财产,能够设想到有相应的分红或是100%以上的本金偿还的token是security token。

区块链创业者斋藤创在由金色财经和cointime主办的金色沙龙日本站第二期现场进行了主题演讲。斋藤创主要围绕STO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今后的走势进行了解读。他说,首先,在security token是什么这一点上来说,每个人有每个人对其的定义。在这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我们定义其为通过金钱、虚拟货币、或是其他财产,能够设想到有相应的分红或是100%以上的本金偿还的token是security token。

区块链创业者斋藤创:随着监管明确在日本STO将成为可能

关于STO的法律规制的概要,斋藤创指出,现在所说的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在一定情况下是与先行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有重叠适用的部分。现在的STO规制,也就是虚拟货币法,在前年,也就是2017年12月,金融厅解释为有上市可能的ICO token是属于广泛的虚拟货币的。从日本的法律来看,STO是属于虚拟货币范畴的。也就是说,STO是ICO的一种,也适用于上述的虚拟货币规制。如果要在出售STO通证的话,需要向金融厅提交“虚拟货币交换业的注册”和“交易币的申报”。下面我来详细的说明。

他说,现行的虚拟货币法规制,关于注册,由发行者先自己注册,或是通过已经向金融厅注册过的公司进行销售这两种方法,但是这两种方法都很难,并且自己注册的这种方法现在来说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另外,关于交易币的申报,为了对于新设交易币进行交易,有必要向FSA也就是金融厅提交申报和接受审查。关于审查的内容,包含怎样交易,以及一些安全问题。这种交易币的审查是十分严格的,现在的状况是,在coin check事件之后还没有一种新设交易币能够通过审查。

因此,由于注册和审查的困难,是很难进行ICO的操作的,也就是说是现在很难进行作为ICO一种的STO的操作的。2017年12月之后,在日本还没有发行任何合法的ICO。现在,日本的虚拟货币交换业协会这一自主规制团体要制定ICO的自主规制基准,如果明确了这个基准,ICO 就有可能被日本国内认可。但是这个自主规制基准什么时候能够制定出来呢,现在还在等待之中。

关于现行规制下进行金融商品的交易的规则,他指出,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的现状,没有分红等,也就是没有分红、收益分配的交易币。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定的是有限定性的,所以实用型代币,至少是没有“分红等”的交易币,现在在现行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定义上,服从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的可能性很低。

至于STO会怎么样,他进一步指出,关于在STO上进行分红等的交易币,有作为fund、集团投资计划服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可能性。具体来说,首先从他人那里筹集到金钱,然后投资到事业中,最后对于投资者进行分红等叫做集团投资。但是,在日本的法律上,因为是从他人那里筹集金钱,在Bitcoin和Ether上接受出资的情况下,在法律文句中,是不服从fund规制的。但是在脱离法律的情况下,就会被规制。

从结论上来看,关于现在的虚拟货币法的规制,虽然虚拟货币法规制和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是重叠的,但是在普通的交易币,比如说在Bitcoin和Ether中接受出资的情况下,不适用于金融商品交易法,但是从适用于虚拟货币法规制方面来看,现在日本的状况是还是不能操作STO。另外,适用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情况下,也会留意次级交易的规制。

斋藤创指出,Coin check事件发生后,金融厅召开了“关于虚拟货币交换业的研究会”,就日本的虚拟货币法的今后走向、ICO的规制、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制进行了11次的讨论。去年2018年12月制定了报告书,根据报告书,今后可能会对于法律有所修改。根据日程,在今年的5月份左右,有可能会通过国会,然后根据以往的经验可能会在一年之后实施。这些都是将来的话了,现在连法案都还没有制定出来。我觉得三月份会制定出法案来。制定出法案,然后提交内阁决定,在一般国会上公开。STO 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被规制,另一方面,虚拟货币法因为是在资金决算法中的,虚拟货币法的规制就不再适用了。

那么新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是怎么样的呢?首先是规制的对象。分为股权(equity)型STO和债券型(debt)STO这两种规制对象。股权(equity)型STO是指由分红或是包含本金以上的利息来进行事业收益的分配的一种STO。デッド型STO是像公司债券那样有本金偿还加上利息。那么与至今为止的不同点,这两种STO的情况下,在Bitcoin和Ether等虚拟货币中接受出资的情况下,规定它们属于规制对象。

那么,要发行这两个STO应该怎么做呢?分为自己进行销售和通过业者进行销售。规制的概要,首先是继续性地进行信息公示,第二是第三方对于发行者的事业·财务状况的资格审查的机制(与第一种金融商品业者同等)。第三,关于通过发行者进行的自己募集这一点,与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中的集团投资计划配额的自己募集有同等规制(登录制、广告·劝诱规制、说明义务等是与第二种金融商品业者同等的),第四是不管是通过第三者进行销售,还是自己销售,为了防止一定的不公正交易而制定的规制,比如说禁止操纵行情等等。

基本上来说,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股份发行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制+自己募集的情况下与fund规制同样的规制”这样的框架。

关于免除规定,在美国对于STO的Security Law的规制。另一方面,仅仅对于专业人士和一定的富裕层来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是有免除(Exemption)的,现在多数的STO销售使用同一个免除。在日本的虚拟货币法中,是没有这样的免除的,是有面向专业人士销售困难的问题。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规定专业人士的私人募集(也就是资本金1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和小部分人的私人募集(也就是50人以下的私人募集)是例外,我认为在STO中有同样的Exemption也能够适用。现在在日本,如果能够销售STO了,最初的阶段是以专业人士的私人募集的形式来进行。

那么由谁来进行销售呢?是有鲜有的证券公司来进行交易呢,还是现在的虚拟货币交换业者来进行交易呢。另外,关于自主规制,不管是在证券还是虚拟货币中,都有各种各样的自主规制,是有日本证券协会来制定自主规制呢,还是有日本虚拟货币交换业协会制定呢,还是由其他的团体制定呢,我本人对于这一点是十分关心的。

最后他总结说,通过今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改,对于STO的规制关系会进一步明确,今后实施STO也会成为可能。我认为根据法律、政省令、指导准则、自主规制等等进一步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话虽如此,法律修正以及实行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比如说一年的时间。所以我希望哪怕是在法律修正之前的时间里,通过自主规制的运用能够在日本国内销售S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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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创业者斋藤创:随着监管明确在日本STO将成为可能

2019-03-12 14:44:18

区块链创业者斋藤创在由金色财经和cointime主办的金色沙龙日本站第二期现场进行了主题演讲。斋藤创主要围绕STO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今后的走势进行了解读。他说,首先,在security token是什么这一点上来说,每个人有每个人对其的定义。在这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我们定义其为通过金钱、虚拟货币、或是其他财产,能够设想到有相应的分红或是100%以上的本金偿还的token是security token。

区块链创业者斋藤创:随着监管明确在日本STO将成为可能

关于STO的法律规制的概要,斋藤创指出,现在所说的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在一定情况下是与先行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有重叠适用的部分。现在的STO规制,也就是虚拟货币法,在前年,也就是2017年12月,金融厅解释为有上市可能的ICO token是属于广泛的虚拟货币的。从日本的法律来看,STO是属于虚拟货币范畴的。也就是说,STO是ICO的一种,也适用于上述的虚拟货币规制。如果要在出售STO通证的话,需要向金融厅提交“虚拟货币交换业的注册”和“交易币的申报”。下面我来详细的说明。

他说,现行的虚拟货币法规制,关于注册,由发行者先自己注册,或是通过已经向金融厅注册过的公司进行销售这两种方法,但是这两种方法都很难,并且自己注册的这种方法现在来说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另外,关于交易币的申报,为了对于新设交易币进行交易,有必要向FSA也就是金融厅提交申报和接受审查。关于审查的内容,包含怎样交易,以及一些安全问题。这种交易币的审查是十分严格的,现在的状况是,在coin check事件之后还没有一种新设交易币能够通过审查。

因此,由于注册和审查的困难,是很难进行ICO的操作的,也就是说是现在很难进行作为ICO一种的STO的操作的。2017年12月之后,在日本还没有发行任何合法的ICO。现在,日本的虚拟货币交换业协会这一自主规制团体要制定ICO的自主规制基准,如果明确了这个基准,ICO 就有可能被日本国内认可。但是这个自主规制基准什么时候能够制定出来呢,现在还在等待之中。

关于现行规制下进行金融商品的交易的规则,他指出,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的现状,没有分红等,也就是没有分红、收益分配的交易币。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定的是有限定性的,所以实用型代币,至少是没有“分红等”的交易币,现在在现行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定义上,服从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的可能性很低。

至于STO会怎么样,他进一步指出,关于在STO上进行分红等的交易币,有作为fund、集团投资计划服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可能性。具体来说,首先从他人那里筹集到金钱,然后投资到事业中,最后对于投资者进行分红等叫做集团投资。但是,在日本的法律上,因为是从他人那里筹集金钱,在Bitcoin和Ether上接受出资的情况下,在法律文句中,是不服从fund规制的。但是在脱离法律的情况下,就会被规制。

从结论上来看,关于现在的虚拟货币法的规制,虽然虚拟货币法规制和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是重叠的,但是在普通的交易币,比如说在Bitcoin和Ether中接受出资的情况下,不适用于金融商品交易法,但是从适用于虚拟货币法规制方面来看,现在日本的状况是还是不能操作STO。另外,适用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情况下,也会留意次级交易的规制。

斋藤创指出,Coin check事件发生后,金融厅召开了“关于虚拟货币交换业的研究会”,就日本的虚拟货币法的今后走向、ICO的规制、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制进行了11次的讨论。去年2018年12月制定了报告书,根据报告书,今后可能会对于法律有所修改。根据日程,在今年的5月份左右,有可能会通过国会,然后根据以往的经验可能会在一年之后实施。这些都是将来的话了,现在连法案都还没有制定出来。我觉得三月份会制定出法案来。制定出法案,然后提交内阁决定,在一般国会上公开。STO 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被规制,另一方面,虚拟货币法因为是在资金决算法中的,虚拟货币法的规制就不再适用了。

那么新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是怎么样的呢?首先是规制的对象。分为股权(equity)型STO和债券型(debt)STO这两种规制对象。股权(equity)型STO是指由分红或是包含本金以上的利息来进行事业收益的分配的一种STO。デッド型STO是像公司债券那样有本金偿还加上利息。那么与至今为止的不同点,这两种STO的情况下,在Bitcoin和Ether等虚拟货币中接受出资的情况下,规定它们属于规制对象。

那么,要发行这两个STO应该怎么做呢?分为自己进行销售和通过业者进行销售。规制的概要,首先是继续性地进行信息公示,第二是第三方对于发行者的事业·财务状况的资格审查的机制(与第一种金融商品业者同等)。第三,关于通过发行者进行的自己募集这一点,与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中的集团投资计划配额的自己募集有同等规制(登录制、广告·劝诱规制、说明义务等是与第二种金融商品业者同等的),第四是不管是通过第三者进行销售,还是自己销售,为了防止一定的不公正交易而制定的规制,比如说禁止操纵行情等等。

基本上来说,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股份发行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制+自己募集的情况下与fund规制同样的规制”这样的框架。

关于免除规定,在美国对于STO的Security Law的规制。另一方面,仅仅对于专业人士和一定的富裕层来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是有免除(Exemption)的,现在多数的STO销售使用同一个免除。在日本的虚拟货币法中,是没有这样的免除的,是有面向专业人士销售困难的问题。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规定专业人士的私人募集(也就是资本金1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和小部分人的私人募集(也就是50人以下的私人募集)是例外,我认为在STO中有同样的Exemption也能够适用。现在在日本,如果能够销售STO了,最初的阶段是以专业人士的私人募集的形式来进行。

那么由谁来进行销售呢?是有鲜有的证券公司来进行交易呢,还是现在的虚拟货币交换业者来进行交易呢。另外,关于自主规制,不管是在证券还是虚拟货币中,都有各种各样的自主规制,是有日本证券协会来制定自主规制呢,还是有日本虚拟货币交换业协会制定呢,还是由其他的团体制定呢,我本人对于这一点是十分关心的。

最后他总结说,通过今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改,对于STO的规制关系会进一步明确,今后实施STO也会成为可能。我认为根据法律、政省令、指导准则、自主规制等等进一步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话虽如此,法律修正以及实行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比如说一年的时间。所以我希望哪怕是在法律修正之前的时间里,通过自主规制的运用能够在日本国内销售STO。